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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上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48號上 訴 人 丙○○

之1被 上訴人 甲○○○○○(即三官大帝神明會)

21號兼法定代理人 乙○○

21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足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7年2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法 官 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