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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上更(一)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㈠字第46號上 訴 人 戊○○訴訟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甲○○○○○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複 代理人 賴俊宏律師被 上訴人 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號確認徵收關係不存在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號確認徵收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饒鴻鵬法 官 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均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劉建智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