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 乙○○
辛○○甲○○(即陳金地)壬○○○己○○庚○○癸○○戊○○子○○丁○○丙○○以上八人均為湯邁選上列再審原告與因再審被告丑○○等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6萬476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饒鴻鵬法 官 簡清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鄧智惠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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