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54號再審原告 新大陸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甲○○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丙○○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本院96年度上字第36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
理 由
一、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6年度上字第36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3,912元(800,140+223,772),應徵再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妙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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