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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再易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54號再審 原告 新大陸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複 代理人 丙○○再審 被告 乙○○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複 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本院96年度上字第36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於98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之處,仍有再行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並定於98年8月2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請就再審原告主張已於94年4月29日經其終止之「保全合約書」、「備忘錄」契約性質為何,究為承攬、抑純為委任契約部分,以自92年7月1日再審被告離職後,迄93年9月訟爭事項以前雙方履行契約之權利義務客觀事實狀況提出究符承攬、抑委任契約性質之相關印證證據資料為攻防,並據以探究本件訟爭部分之權利義務為多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妙瑋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