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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再易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54號再審 原告 新大陸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複 代理人 丙○○再審 被告 乙○○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複 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本院96年度上字第36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於98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之處,仍有再行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並定於98年3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請就所爭保全合約苟已於94年4月29日經再審原告終止而生效力,則所影響再審被告得請求再審原告給付之項目、金額究如何?暨另爭執該合約是否因滿期失效,再審被告於92年8月4日連繫函所聲明拋棄之標的及影響為何,暨再審原告於前程序及本件再審中所主張抵銷之金額,是否無再予審酌必要等項提出攻防意見及相關証據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妙瑋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