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戊○○
丙○○丁○○乙○○再審相對人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間請求同意房屋重建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420,144元,應徵裁判費6,945元,再審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5,9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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