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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再易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戊○○

丙○○丁○○乙○○再審相對人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再審原告因與再審相對人即再審被告南投縣竹山鎮農會間請求同意房屋重建事件,對於最高法院85年3月28日85年度台上字第65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及對於最高法院87年3月26日87年度台上字第6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即再審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對於上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5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及對於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9條第1項規定,專屬原法院即最高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A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