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命令分離再審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法 官 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麗琴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