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乙○○再審被告 甲○○○兩造間離婚再審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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