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金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被 上訴人 鼎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 上訴人 戰威鋼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甲○○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6樓
住桃園縣○○鎮○○路○○○巷○○號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逾期罰款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振祥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