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被 上訴 人 清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 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
張瓊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行準備程序。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認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法 官 陳蘇宗法 官 黃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和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