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77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01月3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 34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抗告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法 官 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江丞晏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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