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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抗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465號抗告人即原告 乙○○相對人即被告 甲○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全員為虛偽不實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76號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審以祭祀公業派下權除身分性質外,亦兼含對祀產是否具有潛在應有部分之權限,非純屬身分權之訴訟,故屬不動產物權以外之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之事件。而祭祀公業賴文之祀產均座落於嘉義,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因而認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為本件之共同管轄法院,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起訴之訴訟標的,係確認附表所列祭祀公業賴文派下員全員為虛偽不實之訴,該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非因財產權之起訴,亦即非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原審將之誤植為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否,顯與抗告人所訴之訴訟標的不符;又縱認本件訴訟標的屬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因本件非屬專屬嘉義地方法院管轄事件,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僅係有任意的特別審判籍,被告即相對人甲○住台中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具有管轄權。更何況,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立有民事合意管轄狀在卷,而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是本件應定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定有明文。申言之,共同訴訟之被告有數人,其普通審判籍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向何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起訴,本有自由選擇之權,然倘有共同之特別審判籍,即不再適用該條本文關於各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之規定,而由有共同特別審判籍之法院管轄。次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參照)。

四、第按,祭祀公業條例第57條明定:「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祭祀公業申報、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變更及備查之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有異議者,除依本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外,得逕向法院起訴」,同條例第20條復規定:「祭祀公業申報時所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公所應駁回其申報或撤銷已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書」;則祭祀公業之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祭祀公業申報時所附文件之真正與否,有所疑義或爭執者,依法自得提起確認之訴以除去其法律上不安之狀態。

五、次查,抗告人於原審起訴狀固求為:「確認如原審附表所列祭祀公業賴文派下員全體為虛偽不實」,依其聲明意旨似係對全體派下員之資格有所爭執,但依其起訴之事實及理由一項則又稱:「被告以:山連賴氏第17世賴定、賴董,賴五行、賴文共同移居來台,感念賴文早逝無祀,賴定、賴董、賴五行乃於清道光四年(西元1824年)共同在現今嘉義市○區○○里○○路○○○巷○號設立賴文公業,以祭賴文云云之申報,經嘉義市西區區公所公告,徵求利害關係人異議,但為原告所否認。按祭祀公業申報時所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得逕向法院起訴,祭祀公業條例第20條、第57條定有特別規定。…原告係賴文公業享祀者「己公」祭祀子孫之利害關係人,爰提起本訴」等語。依其意旨則係就祭祀公業申報時所檢附之文件否認其真實性(按抗告狀否認係請求確認派下權員存否之訴),是抗告人起訴之意旨,依其主張之訴訟標的,究為確認派下權之法律關係存否,抑或確認祭祀公業申報時所檢附之文件(祭祀公業賴文派下全員系統表)為虛偽不實,倘係後者,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本文規定,相對人甲○住所地之原法院似非無管轄權,且所謂文件之真偽與祭祀公業之不動產財產是否相關,而有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所定特別管轄權之適用,亦非無研求之餘地,乃原審就訴訟標的之對象未予適當之闡明,遽以祭祀公業賴文之祀產均坐落嘉義為由而認其無管轄權,遽行裁定移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自有未洽,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核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由原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法 官 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