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586號抗 告 人即 債權 人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11215號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7月17日96年度裁全字第112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7日內補正,抗告人於97年12月24日收受補正裁定後,未依限補正,有送達證書可證,爰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寶堂法 官 黃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信和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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