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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智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榮際實業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乙○○訴 訟代理 人 宋錦武律師複 代 理 人 戊○○被 上 訴 人 綺利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被 上 訴 人兼法定代理人 己○○被 上 訴 人 亞緻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麗緻圓頂大飯店股

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前列六人共同訴 訟代理 人 梁基暉律師前列六人共同複 代 理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耿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7年度智上字第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關於專利權之爭訟,認有委請智慧財產法院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本件業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以民國98年6月16日智院真辨98技協33字第0980002716號函指派王耿斌技術審查官協助,爰裁定由王耿斌技術審查官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V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