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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重上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58號聲請人即上 訴 人 辛○○兼法定代理 壬○○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被 上訴人 乙○○

丁○○丙○○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被 上訴人 戊○○ 住臺中縣○○鄉○○街○○○號

己○○ 住同上甲○○ 住同上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庚○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土地補償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二0六號租佃爭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二○六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法 官 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玫伶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M

裁判案由:土地補償分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