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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重上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乙○○

丁○○丙○○戊○○己○○甲○○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庚 ○ 住臺中縣○○鄉○○街○○○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等間因土地補償分割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七百三十七萬三千二百七十五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一十一萬一千零九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法 官 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玫伶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V

裁判案由:土地補償分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