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辛○○兼法定代理 壬○○人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被 上訴人 乙○○
丁○○丙○○上 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被 上訴人 戊○○ 住臺中縣○○鄉○○街○○○號
己○○ 住同上甲○○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庚○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土地補償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二○六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在上開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五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法 官 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玫伶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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