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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重上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91號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東洋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抵押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及提出上訴理由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業於98年6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表等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法 官 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