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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重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再字第3 號

上 訴 人即再審原告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專利權)再審事件,不服本院97年07月0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46,0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

逾限即予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M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