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再字第5號再 審原 告 財團法人立夫醫藥研究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林富村聯合法律事務所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乙○○間給付贈與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裁判費282,000元,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法 官 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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