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重家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聲 請人 即被 上訴 人 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複 代理 人 石娟娟律師上 訴 人 乙○○

戊○○己○○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無效暨繼承回復請求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得心證之理由第㈤㈥項關於「萬分之一六一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萬分之三二二0」;主文第四項關於「百分之十六」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三十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茲據聲請人聲請更正,核無不合,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法 官 李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振甫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