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12號上 訴 人 甲○○
弄48號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複 代 理人 楊大德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視同上訴人 延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債權讓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法 官 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銘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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