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80號上 訴 人 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李淑娟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屬財產權訴訟,業經受告知訴訟人丙○○當庭陳明在卷(見本審卷第37頁),並有股權讓渡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36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之訴訟上和解筆錄及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等各乙件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8頁;本審卷第22、44頁),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 110元,除已繳第二審4,500元外,其餘35,61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童 有 德
法 官 曾 謀 貴法 官 陳 繼 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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