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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上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90號上 訴 人 丙○○

4樓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複 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丁○○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庚○○被 上訴人 戊○○法定代理人 己○○

號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判決(97年訴字第376號)提起上訴,已于98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8月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水濱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