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48號被 上 訴 人即附帶上訴人 乙○○送達代收人 陳佩瑜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複 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上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墊款等事件,提起附帶上訴,聲明求為判決略為:㈠附帶被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 7樓房地返還予附帶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㈡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伊新台幣(下同)184,000元本息。核其前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53,034.92元(房屋部分為267,167元,土地部分為3359.2平方公尺×23,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7/10000=285,867.92元),後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84,000元,前後二者合計為737,03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妙瑋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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