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51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甲○○上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容忍通行權等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3,900元(計算式:23.08平方公尺17,500元/平方公尺=40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妙瑋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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