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51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甲○○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複 代理人 丁○○上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容忍通行權等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90,000元(計算式:28平方公尺×17500元/平方公尺=4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妙瑋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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