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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保險上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黃秀枝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被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複 代理人 蔡維娜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被 上訴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訴訟代理人 陳璟星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法 官 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昭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A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