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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保險上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黃秀枝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被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複 代理人 蔡維娜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被 上訴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訴訟代理人 陳璟星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刑事被告源嘉鳳醫師、林仁智醫師涉有業務過失犯罪嫌疑,經台灣南投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字第3645號偵查中,而上開被告源嘉鳳醫師、林仁智醫師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於99年12月20日終結,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偵查歷審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法 官 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蘇昭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A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