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38號再審原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再審原告與亞洲生活廣場管理委員會間強制遷離等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86,489元,應徵裁判費19,17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永祥法 官 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正枝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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