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84號再 審 原告 新大陸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再 審 被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經核訴訟標得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3,912(223,772+800,140=1,023,912)元,應徵裁判費16,7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法 官 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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