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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家再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甲○○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間撤銷繼承聲請再審事件,經核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撤銷繼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