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甲○○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間撤銷繼承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99條第1項及第5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92年12月2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聲繼更字第1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首揭說明,聲請再審,專屬為該裁定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再審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再審,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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