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抗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11號抗 告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裁全聲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相對人向原法院聲請97年度裁全字第4167號假扣押裁定,於供擔保後聲請原法院97年度執全字第1954唬假扣押執行,經相對人聲請原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504號命令起訴,抗告人已於97年7月15日收受該命令起訴裁定,惟抗告人並未於裁定所示之10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對相對人起訴,業經原法院查明屬實,有原法院院內查詢函在卷可稽,則相對人聲請原法院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原法院准相對人之聲請,將上開假扣押裁定撤銷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永祥法 官 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阮正枝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