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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訴易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易字第45號原 告 王薇婷被 告 趙德義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院兩造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認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訂於民國100年5月17日10時40分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黃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慧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