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丁○○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戊○○
庚○○
弄1號乙○○己○○丙○○辛○○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耕地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饒鴻鵬法 官 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建智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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