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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上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50號上 訴 人 林滄海上 訴 人 余秋霞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郭明仁律師被上訴人 台昇民主視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敏誠訴訟代理人 蕭欣怡律師

之1複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複代理人 陳正孟上列當事人間因分派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361萬9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257元,除已繳3萬0606元外,餘2萬4651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吳美蒼法 官 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蔡嘉萍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案由:分派剩餘財產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