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09號上 訴 人 梁翠玲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被 上訴人 梁麗莎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 代理人 蘇書峰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訴訟代理人 藍國盛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金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3月日18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法 官 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茆亞民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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