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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上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69號上 訴 人 王原龍

朱坤振朱坤池李曉琴被 上 訴人 台中市新都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湯明厚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重劃之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分別業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二十五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法 官 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麗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