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60號上 訴 人 林坤益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律師被 上 訴人 祭祀公業林攀法定代理人 林逢狀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祭祀公業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件99年度上字第245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6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826號裁定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法 官 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粘銘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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