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81號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被上訴人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號法定代理人 甲○○
1號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複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就追加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除有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外,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於原審判決後、於本院審理期間雖又於99年9月23日追加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台中市政府、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漢翔公司)二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復對漢翔公司之部分另又本於民法第482條僱傭及第227條之1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並主張被上訴人二人就前開追加之新訴,即新台幣(下同)20萬元及自民事追加訴訟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95頁),應負不真正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且該20萬元,其中33,729元,係因其理事長身分被撤銷後,請公假遭被上訴人漢翔公司改以「曠職」論,而遭扣款之薪資損失,其餘166,271元則係因其理事長身分遭剝奪,提起民事及行政訴訟,反遭記過處分,致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因此請求之精神慰撫金。
二、惟查,上訴人主張伊受有台中市政府、漢翔公司不法之侵權行為,無非係以台中市政府98年12月7日府勞行字第0980318024號、98年12月21日府勞行字第0980334941號函,通知漢翔公司產業工會:「工會理事長自98年1月至98年11月間未依工會法及漢翔工會章程規定,定期召開理事會,…經查合有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之情事,請漢翔工會及相關理事迅即依工會法相關規定、章程及民主程序辦理」及「請工會依法定程序辦理改選或產生代理理事長」,漢翔公司亦隨之撤銷其理事身分,為其起訴之原因事實,然台中市政府前開處分,係針對漢翔公司產業工會為其對象,並非對上訴人個人而為,且係主管機關依其職權所為之決定,其決定固足以影響該工會是否須改選理事長,而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訴字第0990000917號訴願決定書第3頁原審卷第197頁所載),且行政處分係主管機關本於行政職權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性質上並非不法之加害行為,難以侵權行為相論,是漢翔公司產業工會縱對其處分有所不服,亦僅生是否循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之問題,要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所能解決。再按,所謂「侵權行為」、「僱傭」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與委任係屬不同之法律關係,法律基礎要件事實有不同,其中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益並不以財產上之損害為限,尚包括人格法益之保護在內,而委任關係是否存在,係單純債之關係,並不涉及人格法益之問題迥然有別。次就「僱傭」與「委任」而言,前者,受僱人係依僱佣人之指揮監督而提供勞務,與後者係由受任人為委任人處理事務,並具有一定之獨立性亦有所不同,上訴人之理事長資格係存在於漢翔公司產業工會與上訴人之間,而上訴人與漢翔公司則屬僱傭關係,二者之法律關係之主體不同,且就上訴人起訴主張請求賠償之原因事實即其被記過一節,上訴人固稱係因其理事長身分無故被剝奪,提起行政訴訟等之緣故,但漢翔公司99.10.26辯論意旨狀則稱:上訴人被記過,係因其對公司作向外為之不實指控,傷害公司信譽,非關理事長之職務(本院卷第129頁),甚至上訴人被扣薪之原因及金額為何,兩造間間亦互有爭執(上訴人稱係因其原請之公假被改以曠職論所造成,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稱其中24,686元之部分已改請公假,並無扣款,其扣薪之金額,9,043元),凡此均已非原起訴基本事實所涵攝之範圍,且所謂之「扣薪」及「記過」涉及漢翔公司內規之內規之問題,核為勞資之糾紛,並非上訴人與漢翔公司產業工會間理事長委任關係之存否所得一併解決。是上訴人之原訴與追加之新訴,二者在法律構成之要件既有不同,基礎原因事實亦有別,被上訴人復陳明:本件上訴人於二審始為追加,有違其審級之利益,且有礙其防禦權之行使,不同意其追加。本院因認上訴人追加之新訴,與原訴基礎事實互有不同,復有礙本案訴訟之終結及被上訴人二人防禦權之行使,自難謂為合法,其追加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追加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法 官 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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