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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上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03號上 訴 人 丁○○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複 代 理人 楊永吉律師被 上 訴人 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按:原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違約金額新台幣(下同)30萬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上訴人除應給付原法院所判命給付之該30萬元違約金外,並應再給付445萬元,亦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本件買賣契約違約不履行債務,所應給付上訴人之違約金部分,其金額總計應達475萬元方為相當。然被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均迄未就兩造有關違約金額之約定是否有過高而顯失公平情事,為任何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或主張,故請被上訴人務必到庭或以書面就上訴人此項違約金之請求部分具體表示其意見供本院參酌,以維其自身權益】,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法 官 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