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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上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14號上 訴 人 呂芬訴訟代理人 林春鏞律師被 上訴人 林勢強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恢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9號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係主張被上訴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致其受有損害,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回復原狀,而其主張被侵害之權利包含上訴人就臺中市○○區○○○段○路厝小段108之5地號土地是否有民法第787條及789條規定之通行權,關於此項爭點之判斷,應以另案即被上訴人提起之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9號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康孝慈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