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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上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14號上 訴 人 呂芬訴訟代理人 林春鏞律師複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許煜婕律師被上訴人 林勢強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複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法律關係部分是否成立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9號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04年1月7日判決,訴訟已告終結,有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9號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民事判決在卷可憑。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