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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上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400號上 訴 人 何永福

何榮槍何李玉座何清松何林鳳嬌何慶春即何慶松何溢豐即何專海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律師

李明海律師複代理 人 詹志宏律師被上訴 人 李文財上開當事人間確認合夥出資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100年11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法 官 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