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431號上 訴 人 黃富女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被 上 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訴訟代理人 王昌鑫律師複 代 理人 張幸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1年4月1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法 官 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姁穗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