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99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複代理人 戊○○複代理人 丁○○被上訴人 井田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約有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24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陳賢慧法 官 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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