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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上易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342號上 訴 人 哪銳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鳳玲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被 上訴人 恆立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念慈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複 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陳佩瑜林意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四項關於「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包」之記載,應更正為「貳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法 官 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美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22